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21年12月28日修订南宫28官网- 南宫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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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21年12月28日修订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南宫28APP下载

  (2021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爱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商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担当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安排和风险担当由基金合同商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担当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缘由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担当,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章,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掌握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供应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进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当。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害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询问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识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受;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当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商定确定基金收益安排方案,准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安排收益;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其次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猎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示意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其次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方案,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其次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酬劳中计提风险预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缘由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预备金予以赔偿。

  其次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掌握人应当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准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掌握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掌握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掌握人根据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掌握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其次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掌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峻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实行下列措施: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阅历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实行的有关措施。

  其次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其次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消失重大风险,严峻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实行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其次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消失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下列措施: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当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准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准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根据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商业银行担当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当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特地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商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准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商定的,应当拒绝执行,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准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商定的,应当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准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峻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实行下列措施: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阅历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实行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当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准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准时接收。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根据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采纳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纳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商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纳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状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基金合同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章,由基金合同商定。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加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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